(2013)千法执字第0026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3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李爱琴与仝刚刚、徐炳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爱琴,仝刚刚,徐炳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千法执字第00269号申请执行人李爱琴,女,农民。被执行人仝刚刚,男,农民。被执行人徐炳辉,男,农民。本院审结的(2013)千民初字第00311号李爱琴诉仝刚刚、徐炳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调处李爱琴主张的医疗费2097.90元、误工费560元、护理费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交通费100元,共计3307.90元,由仝刚刚、徐炳辉赔偿2000元,于2013年10月11日前履行清结。执行中,被执行人仝刚刚、徐炳辉于2013年10月12日将2000元交付本院,本院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李爱琴,本案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千民初字第003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红芳审 判 员 杨 琼代理审判员 时宏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虹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