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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千法执字第0026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3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李爱琴与仝刚刚、徐炳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爱琴,仝刚刚,徐炳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千法执字第00269号申请执行人李爱琴,女,农民。被执行人仝刚刚,男,农民。被执行人徐炳辉,男,农民。本院审结的(2013)千民初字第00311号李爱琴诉仝刚刚、徐炳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调处李爱琴主张的医疗费2097.90元、误工费560元、护理费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交通费100元,共计3307.90元,由仝刚刚、徐炳辉赔偿2000元,于2013年10月11日前履行清结。执行中,被执行人仝刚刚、徐炳辉于2013年10月12日将2000元交付本院,本院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李爱琴,本案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千民初字第003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红芳审 判 员  杨 琼代理审判员  时宏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虹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