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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鞍台民三初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3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秦琦与黄立强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琦,黄立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鞍台民三初字第478号原告:秦琦,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鞍山市台安县桓洞镇。被告:黄立强,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盘锦市大洼县。原告秦琦诉被告黄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秦琦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朱秦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秦琦承担。审 判 长 李 健人民陪审员 申 晨人民陪审员 刘文彪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董 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