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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法执字第0033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3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雷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定法执字第0033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雷某。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00480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58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12.5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到期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当庭兑付案件款47000元,下剩11000元及案件受理费312.5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再不追偿,执行费60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了全部案件款,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004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白小林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建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