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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执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3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马立新诉李凤山、周凤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马立新;李凤山;周凤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163号申请执行人马立新,住双辽市。被执行人李凤山,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周凤琴,住址同上。马立新诉李凤山、周凤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了(2012)双双民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李凤山、周凤琴于判决生效后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马立新借款50,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双双民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铁铮审 判 员 : 郭 春代理审判员 : 董 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 肖 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