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执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3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北海市合浦县人民法院(2013)合执字第453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xx,黎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合执字第453号申请执行人:蒋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合浦县廉州镇XX街。被执行人:黎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合浦县廉州镇。申请执行人蒋xx与黎xx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合民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黎X去向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可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同时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合执字第453号予以结案。本案结案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或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宗显审 判 员 周胜伟代理审判员 莫武翊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肖自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