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襄州张湾民初字第0029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3
公开日期: 2015-01-06
案件名称
陶富群与高华波、姜雪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富群,高华波,姜雪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襄州张湾民初字第00299号原告陶富群。被告高华波。被告姜雪华(高华波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富群诉被告高华波、姜雪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陶富群于2013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富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富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康 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洪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