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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襄州张湾民初字第0029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3

公开日期: 2015-01-06

案件名称

陶富群与高华波、姜雪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富群,高华波,姜雪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襄州张湾民初字第00299号原告陶富群。被告高华波。被告姜雪华(高华波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富群诉被告高华波、姜雪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陶富群于2013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富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富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康 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洪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