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寿民初字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3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王允亮与高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允亮,高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寿民初字第1053号原告王允亮。委托代理人孙中芳,山东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娜。原告王允亮诉被告高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3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允亮的委托代理人孙中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娜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允亮诉称,2012年8月28日,被告高娜从原告处借款100000元,约定使用期限3个月,并约定按照银行贷款利率4倍支付逾期利息。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00000元,按银行贷款利率4倍支付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高娜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8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于同年11月28日前归还,如经催要未按时还款,除按同期银行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外,还需按借款总额30%支付违约金。同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收到条,载明:今收到王允亮现金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收到人:高娜,2012年8月28日。以上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收到条及当事人陈述记录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100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收到条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被告应返还借款,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利息,符合双方约定,亦不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等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娜返还原告王允亮借款10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利息(本金100000元,自2012年11月2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7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学锋审判员 田文远审判员 孙庆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晓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