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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8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3-10-13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李万军、郭丽璇与珠海市南福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万军,郭丽璇,珠海市南福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831号之一原告李万军,男,汉族,1968年9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美智,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丽璇,女,汉族,1971年9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美智,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市南福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广略。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原告李万军、郭丽璇的申请于2013年05月21日作出(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831号民事裁定书,并根据裁定冻结被告珠海市南福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珠海市前山支行开立的******账户内的存款,冻结金额以人民币20万元为限。并由原告郭丽璇提供其名下的珠海市吉大建业一路******号房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现因上述财产的冻结期限将至,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对上述财产继续冻结。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万军、郭丽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告珠海市南福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珠海市前山支行开立的******账户内的存款,冻结金额以人民币20万元为限。根据有关规定,银行存款的继续冻结期限为三个月。如需继续冻结,原告需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四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封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原告自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丽琼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