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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执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3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北海市合浦县人民法院(2013)合执字第520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县XX有限公司,伍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合执字第520号申请执行人:XX县XX有限公司,住所地:合浦县XX镇。法定代表人:俞XX,董事长。被执行人:伍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合浦县廉州镇廉田路。申请执行人XX县XX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伍XX代位权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案件受理费、偿还债务合计350874元及利息,案件申请执行费5163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力(2013)合民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在(2011)合民初字第709号案中有应退还的预交受理费58900元,本院己将被该款提取支付申请执行人。另查被执行人暂未发现其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可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同时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合执字第520号予以结案。本案结案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或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胜伟审判员  赵崇德审判员  王礼兴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肖自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