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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一初字第36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单宝凤与刘廷富、张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宝凤,刘廷富,张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一初字第3632号原告:单宝凤,居民。被告:刘廷富,居民。被告:张洁,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单宝凤诉被告刘廷富、张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宝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40元,减半收取24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海燕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秋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