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涪执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3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四川长金实业有限公司与四川翰通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长金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翰通生物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涪执字第492号申请执行人四川长金实业有限公司,住四川省绵阳市。被执行人四川翰通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住四川省绵阳市。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四川长金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翰通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四川翰通生物能源有限公司的存款予以冻结、划拨(详见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或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详见查扣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乾兵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梅雨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