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执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河南省重科起重机有限公司与张彦孔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重科起重机有限公司,张彦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359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重科起重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占良,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彦孔。本院在执行河南省重科起重机有限公司申请张彦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彦孔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长民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范国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鹤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