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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十堰中民四终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3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田茂荣、姚勇等与湖北省竹山县柳林乡卫生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茂荣,姚勇,邓丽丽,王圣兰,湖北省竹山县柳林乡卫生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十堰中民四终字第000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田茂荣,女,汉族,生于1965年10月27日,居民,系死者邓正权之妻。上诉人(原审原告)姚勇,男,汉族,生于1994年11月17日,学生,居民,系死者邓正权之子。上诉人(原审原告)邓丽丽,女,汉族,生于1989年9月26日,农民,系死者邓正权之女。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圣兰,女,汉族,生于1935年6月3日,农民,系死者邓正权岳母。田茂荣、姚勇、邓丽丽、王圣兰的委托代理人邓正平,男,汉族,生于1961年5月23日,农民,系死者邓正权之兄。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请求和解、提起反诉、签收法律文书、委托代理律师等。被上诉人湖北省竹山县柳林乡卫生院。法定代表人胡涛,该院院长。上诉人田茂荣、姚勇、邓丽丽、王圣兰因与被上诉人湖北省竹山县柳林乡卫生院(以下简称柳林卫生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2011)竹民一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12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罗云飞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王广泉、张剑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合议庭认为事实已核对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本案于2013年3月5日暂停审限,于2013年9月1日恢复审理。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上诉人田茂荣、姚勇、邓丽丽、王圣兰于2012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缓交上诉费用,本院于2012年11月27日批准上诉人田茂荣、姚勇、邓丽丽、王圣兰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454元。本院于2013年9月12日通知上诉人田茂荣、姚勇、邓丽丽、王圣兰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内交纳本案上诉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田茂荣、姚勇、邓丽丽、王圣兰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费。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人田茂荣、姚勇、邓丽丽、王圣兰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上诉人田茂荣、姚勇、邓丽丽、王圣兰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云飞审判员  王广泉审判员  柏媛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亚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