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108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陈友桂与赵海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友桂,赵海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南民初字第1086号原告陈友桂,居民。委托代理人汪维军。被告赵海建,居民。原告陈友桂诉被告赵海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友桂及其委托代理人汪维军,被告赵海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友桂诉称,2010年9月,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50000元,后仅归还25000元,余款25000元一直未还。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5000元。被告赵海建辩称,我原先向原告借款70000元,后偿还20000元,尚余50000元未还,我即向原告出具一借条给原告。嗣后,原告将该债权转让给老秦奶(已故),我陆续向其偿还45000元,尚余5000元未还,但原告的干爹王德荣欠我3000元未还,故我现只同意偿还2000元。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50000元,由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借条收执为凭,借条载明:“陈友桂人民币50000元整,经手人:赵海建”。嗣后,被告仅偿还借款25000元,尚余25000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拖欠未还。为此,原告诉来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在出具给原告借条后,原告将该债权转让给老秦奶(已故),其陆续向老秦奶偿还45000元,并向本院提供其所在单位的同事及灌南县人民医院门卫室的保卫人员的证明,证明原告妻子和老秦奶一起到被告单位向被告索款的事实,以及在县医院的门卫室分期向老秦奶给付45000元的事实,但未提供原告将其债权转让给老秦奶及转让债权已通知被告的证据。经质证,原告认为被告所在单位的同事因与被告属同事关系,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其所作出的证明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其二,原告没有将该债权转让给老秦奶,也没有委托老秦奶向被告索要款项的事项。另外,被告提出原告的干爹王德荣欠其3000元,要求从所欠原告的款项中予以扣除,但未提供这一债权得到原告认可的相关证据。经质证,原告表示不同意扣除。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被告出具的借条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50000元,后仅偿还25000元,余款25000元一直拖欠未还,应承担偿还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5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虽辩称原告将该债权转让给老秦奶及已向老秦奶给付45000元,其虽向本院提供原告之妻与老秦奶向其索款以及给付老秦奶45000元的证人证词,但该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将该债权转让给老秦奶以及老秦奶受原告之委托收取被告偿还45000元的款项,故对被告的这一辩解理由不予采信。另外,被告以原告的干爹王德荣尚欠其3000元,要求从欠原告的款项中予以扣除,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其这一辩解理由不予采信。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海建偿还原告陈友桂借款2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兑现。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由被告赵海建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兑现款时一并向原告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25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顾桂芹人民陪审员 戴秀英人民陪审员 祁 浩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丁英姿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