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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扬江大民初字第06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3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张小霞与赵年春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江大民初字第0665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赵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忠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 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