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扬江大民初字第06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3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张小霞与赵年春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江大民初字第0665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赵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忠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 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