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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遵民初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3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窦军信与牟荣雪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军信,牟荣雪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遵民初字第755号原告窦军信,男,197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娘娘庄乡。被告牟荣雪,女,198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原告窦军信与被告牟荣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窦军信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牟荣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窦军信诉称:被告在遵化市遵化镇文柏路经营浴馆,名称为遵化市绿海田园浴馆。被告雇佣原告为工人,职务为搓澡工。原告自2010年8月8日起至2011年2月17日止,一直在被告处上班,但被告总以无钱为由,拒绝给付原告工资。2011年2月17日,被告给原告打了一张欠条,共欠原告工资款4万元,经多次催要被告未给付。2012年3月14日原告曾起诉,被告给付原告2万元,后原告撤诉。现被告还欠原告工资2万元。原告曾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总以种种理由不给付,故起诉。被告牟荣雪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窦军信自2010年8月8日至2011年2月17日止,受雇于被告牟荣雪,在被告牟荣雪经营的绿海田园浴馆从事搓澡工作,被告拖欠原告工资40000元。2011年2月17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一张,内容为:“欠条今欠窦军信工资现金40000元合计人民币肆万零仟零佰零拾零元零角零分¥40000欠款人:牟荣雪电话186315927772011年2月17日”。另查明,2012年4月原告曾以同一欠条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劳务费40000元。诉讼中,被告先行给付原告劳务费20000元后,原告撤诉,现被告未给付原告剩余20000元劳务费。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主张被告欠其劳务费2万元未予给付,并提交被告牟荣雪出具的欠条为证,诉讼中被告牟荣雪虽未到庭,但该欠条在2012年4月的诉讼中已经双方确认,故本院对该欠条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认可已支付原告劳务费2万元,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劳务费20000元,理据充足,其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牟荣雪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窦军信劳务费2万元。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牟荣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海彬审 判 员  梁玉娟代理审判员  刘百银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敖绮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