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滑城民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3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周建平与张建波、赵东升、李宪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平,张建波,赵东升,李宪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滑城民初字第313号原告周建平,男,1968年10月20日生。被告张建波,男,1980年8月5日生。被告赵东升,男,1968年12月19日生。被告李宪猛,男,1987年11月14日生。原告周建平与被告张建波、赵东升、李宪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日受理后,于2013年10月10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建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建波、赵东升、李宪猛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建平诉称,被告张建波于2012年11月6日因做生意急用钱向原告借款现金十万元整,并有赵东升及李宪猛自愿为其担保。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还。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十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涉案费用。被告张建波、赵东升、李宪猛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6日,被告张建波向原告周建平借款十万元,约定利率按月息3%计算,计每月利息3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内容为“借据今借到周建平现金拾万元整(小写¥100000.00)利率按月息3%计算,计每月利息3000元,借款期限3个月2012年11月6日至2013年3月6日(以实际到账日期计算),保证到期本息一次性还清。如超期不还按双倍利息计算付息,担保人负连带还款责任借款人张建波担保人李宪猛、赵东升2012年11月6日”的借条一张。被告赵东升、李宪猛出具了内容为“我自愿为借款人张建波在周建平借1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如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本息,我自愿承担连带责任,代其偿还全部借款本息”的借款担保承诺书各一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借款担保承诺书及原告当庭的陈述予以证实,所有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约定月息3%,由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偿还。被告赵东升、李宪猛向原告出具的借款担保承诺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要求三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至于原被告约定的到期不付按约定双倍利息的诉请,明显过高,本院不予支持,仍按照双方约定月息3%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建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周建平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11月6日起,按月息3%计算至本判决限定履行期满之日止),被告赵东升、李宪猛负连带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张建波、李宪猛、赵东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 昭审判员 张兴政陪审员 陈洪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严 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