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民初字第006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艳与段清才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淮民初字第00697号原告张某,女。被告段某某,男。原告张某诉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段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3年农历12月27日结婚,后补办结婚证。婚后生育一个女孩,2004年9月6日出生,取名段甲。由于婚前对被告不了解,婚后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原告于2012年7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后经做工作撤诉。2013年期间我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给予我和被告感情恢复期,判决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在感情恢复期内,我与被告并未恢复感情,现与被告已分居长达三年多,现与被告已无感情可言,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下去。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婚前嫁妆归原告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我再努力找张某沟通一下。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3年农历12月27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后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04年9月16日生育女儿段甲。原、被告婚后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原告曾于2012年7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经作工作撤诉。原告又于2013年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被驳回诉讼请求。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抚养子女为由来院起诉。上述事实,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有当事人陈述、调查笔录,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告曾因夫妻感情问题提起离婚诉讼,本院本着构建和谐社会、和谐家庭的原则,驳回了原告的诉请,给予了原、被告感情恢复期。在感情恢复期内,原、被告未能恢复感情。现原告又再次提起诉讼,且态度坚决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说明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被告婚生女儿段乙,一直由被告抚养,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不应改变孩子的生活及学习现况,段乙应由被告抚养为宜,原告应承担相应的子女抚养费。原告的嫁妆属婚前个人财产,在庭审过程中原告表示自愿放弃,应视为原告对其权利的处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段某某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儿段乙由被告段某某抚养,原告张某承担子女抚养费16950.6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中原审 判 员 张振忠人民陪审员 郑平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连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