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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004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3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2013)金执字第00410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玲,赵小明,刘某,张永强,马莉,宝鸡大千车友俱乐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410号申请执行人张建玲,女,汉族,生于1975年1月8日,住宝鸡市金台区同心小区。系赵小明之妻。申请执行人赵小明,男,汉族,生于1973年6月16日,宝鸡市陈仓区县功镇干部。系张建玲之夫。被执行人刘某,曾用名刘波波,男,汉族,生于1988年4月30日,住本市陈仓区县功镇上河西村。现羁押于宝鸡市金台区看守所。被执行人张永强,男,汉族,生于1988年4月30日,无业,住宝鸡市金台区宝福路豪城天下小区。被执行人马莉,女,汉族,生于1963年7月28日,无业。住址同张永强。系张永强之母。被执行人宝鸡大千车友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卧龙寺秦岭家园。法定代表人余地洋,任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金刑初字第002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波、张永强、马莉及宝鸡大千车友俱乐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015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宗贤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宝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