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朝民初字第1828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北京昊诚拓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承德宝隆矿业有限公司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昊诚拓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德宝隆矿业有限公司,赵树国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朝民初字第18285号原告北京昊诚拓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井路3号2号楼301房间。法定代表人于颖,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云宏,女,1980年2月15日出生。被告承德宝隆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三家乡刘莹村。法定代表人赵树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国东,北京市赛思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树国,男,1965年1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国东,北京市赛思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昊诚拓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诚拓天公司)与被告承德宝隆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隆公司)、赵树国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后,被告宝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宝隆公司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宝隆公司的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河北省承德县;宝隆公司与昊诚拓天公司签订的《资产重组协议》虽然约定管辖法院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但《资产重组协议》中确定的主要交易内容为位于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三家乡王家营的银铅锌多金属及铁矿所有权及所属尾矿库的所有权,该交易标的为不动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故《资产重组协议》的协议管辖因违反专属管辖而无效。综上,本案应由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要求将本案移送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并非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不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资产重组协议》中约定了“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加以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诉至本协议订立地人民法院”的条款,此约定未违反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资产重组协议》明确写明签署于北京市朝阳区,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宝隆公司对本院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承德宝隆矿业有限公司对本院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谷慧慧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杜 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