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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长治县韩店镇寺庄村民委员会诉李红军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治县韩店镇寺庄村民委员会,李红军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265号原告:长治县韩店镇寺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杜建波,职务:村委主任。地址:长治县韩店镇寺庄村。委托代理人:岳红卫,山西中宏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李红军,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治县韩店镇寺庄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李红军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治县韩店镇寺庄村民委员会于2013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治县韩店镇寺庄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治县韩店镇寺庄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212元,减半收取1460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林淑娥人民陪审员  李晋芳人民陪审员  焦 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