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周民初字第0106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3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原告毛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周民初字第01063号原告毛某。委托代理人肖峰虎,周至县哑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原告毛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肖锋虎,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毛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2月7日登记结婚。2010年5月8日生一女孩王某甲。原被告性格差异大,缺乏共同语言,经常因生活琐事争吵,夫妻感情一直不好,被告性格暴躁,不关心原告和孩子。现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破裂。故依法请求判决:l、坚决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女孩由原告抚养。费用自理。3、陪嫁物归原告所有。被告王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以前性格是不好,有一点懒,但被告决心改正,希望原告给被告一次改正的机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2月7日登记结婚。2010年5月8日生一女孩王某甲。近年来,夫妻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原告起诉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庭审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各执己见,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开庭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且育有孩子,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然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发生过纠纷,只要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能相互忍让,多沟通,夫妻关系仍可重归于好。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毛某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毛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 策代理审判员 贾 赟人民陪审员 朱小斋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