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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民初字第0077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3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马新利与陕西宏天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新利,陕西宏天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初字第00775号原告马新利。被告陕西宏天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阎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新利诉被告陕西宏天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新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新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段 哲审 判 员  刘红卫人民陪审员  王彩玲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蒙永庆人民陪审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