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3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诉李变、王鸿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汴路支行,李变,王鸿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7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汴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郑汴路。负责人宋涛,行长。被执行人李变。被执行人王鸿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诉李变、王鸿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金民二初字第24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李变名下位于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一套房屋予以查封;二、限被执行人李变、王鸿建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2010)金民二初字第24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查封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安永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军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