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初字第49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田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开民初字第4944号原告田某。被告杨某。原告田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申晓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被告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在网上相识三个月,于××××年××月××日结婚,婚后经常因小事吵架,被告无理取闹经常不回家,且多次辱骂原告长辈。被告离家出走数月,至今未归。故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通过互联网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尚未生育子女。庭审中原告称被告长期不回家,被告辩称系因被告父亲病重住院,后又去世,被告在医院照顾父亲,现在被告在上班。上述事实,有经原、被告质证的结婚证、户口本各一份及本案调解笔录、开庭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后自愿登记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起诉要求离婚,但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不同意离婚。只要双方积极沟通、相互信任,共同为家庭着想,夫妻双方感情是可以改善的,故对原告关于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田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判员 申晓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铭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