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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167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3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石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石某某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民初字第1670号原告曹某某,女,1985年2月14日生,汉族,现住五石家庄市长安区西兆通。委托代理人张某,河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某某,女,1973年8月1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原告曹某某与被告石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观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及某被告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现在的丈夫赵某自2012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3年1月登记结婚。被告系赵某前妻,双方于2011年2月离婚。因原告与赵某某登记结婚,令被告十分不满。被告经常无故给原告发短信辱骂原告,令原告生活不得安宁。今年8月12日,被告更是在互联网天涯论坛、阿尤网、完美网等十余个网站发帖,诬陷、诽谤原告,其语言极为不雅,不堪入目。因被告的行为,使原告的朋友、亲属纷纷致电原告,更有一些陌生电话给原告发短信或打电话予以骚扰与质问,给原告名誉带来极大损害,并致原告精神崩溃。由于被告的侵权行为,致原告无法正常开展工作,在公司管理及与业务单位交往中,造成极大困扰与被动。经原告向被告要求删除,被告未予理睬,反而更加嚣张。为维护原告及家人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法院依判令:1、要求被告极力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石某某辩称,1、天涯帖子公开信息与原告的名字里的字、生辰,住址以及门牌号不符;2、原告并不是什么社会知名人士及有影响力的公众人物,所说名誉伤害没有依据。原告夸大捏造被告十余网站发帖与事实不符,原告所谓的陌生电话骚扰,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由此导致的精神崩溃没有相关部门的医学鉴定书;3、原告所说的与前夫2012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与实际情况不符,原告曹某某与前夫有一子,现年7岁左右;4、前夫赵某某自与我���离婚证至2013年2月份底,并未告知我其已再婚,并和我与女儿一直共同生活,2012年春节前夕赵某某带女儿和曹某某及其儿子聚会时,曹某某称其为前夫赵某某的生意合作伙伴,其有老公有家庭,不让我女儿告诉我说和谁一起就餐;5、对于原告和前夫结婚后,本人并未掀起不满和辱骂原告,而是曹某某在本人与前夫赵某某交涉关于孩子抚养费、离婚协议执行以及孩子照料方面沟通时,心中极端变态,多次发短信侮辱、挑衅和羞辱;6、天涯发帖原因:本人因心脏病发作入院治疗,前夫将孩子接回照看,曹某某不尽继母责任,当天晚上折磨一个十来岁的孩子,并在第二天发极端恶劣的短信,称如何解气、如何折磨虐待孩子。在此期间前夫不接电话、孩子没有音信。多次给原告信息电话约其面谈均不理会,反而发信息激怒、挑衅、侮辱。本人发帖也是被原告激怒所致,并不是出自本人故意;7、原告所称掌管公司及其业务影响,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自己身居何单位、何职务及影响的鉴定结果;8、以上事实说明本人八年来饱尝前夫长期出轨和原告姘靠,常常纠葛前夫和曹某某二人带来的多重伤害和深信折磨里,导致深信崩溃,近年几度发病,给本人带来的无休止的折磨,以至于经营多年的生意关门倒闭。经审理查明,原告现任丈夫系被告前夫,由于这种特殊关系,原、被告经常以短信的形式相互辱骂。2013年8月12日被告在天涯等论坛上对原告发表攻击性语言,题目为:“我是三,我怕谁”或“我是小三,我怕谁”,大概内容是:“这个贱人太猖狂,上位后无数次显摆得瑟还侮辱我女儿……这个三很嚣张,我忙了孩子忙工作,根本没时间做这些烂事,今天实在气不过,空闲注册了他,请大家帮帮我,谁喜欢找免费��人,打电话吧!声音很嗲也很浪,……对了这个女人比我前夫小10来岁,常常以年轻姿色嚣张给我显摆,显摆自己替人家生了个儿子光荣上位(这是他和我前夫婚姻内生子)……有正义感的朋友,请问这个垃圾女人要不要人肉她,我这里有她猖狂的叫板短信,后期我会给大家复制过来。小三微博……手机1873110****、1535055****(有盖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发票专用章的发票联证明此号码系原告曹某某手机)。基于此种原因,后不断有陌生人及亲友对原告以短信或电话方式询问,给原告的生活带来影响。以上有盖有河北省某平安公证处公章的公证书、盖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发票专用章的发票联、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名誉是社会上对公民、法人的信用、声望、品德与才干等方面的综合评价。《中华人民共��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均不得利用任何方式侮辱、毁损他人名誉。本案被告在论坛上所留小三手机号码确实是原告所用,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发票专用章的发票联予以证实,且被告庭审当中也曾陈述“我只在天涯里边的百姓之声、实话实说、天涯论坛这三个论坛发过帖子”。以上证据说明被告石某某确实侵害了原告曹某某的名誉权。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主张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由于未造成严重后果,又鉴于原、被告的特殊关系,且为了减少原、被告之间的矛盾,故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一、被告石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给原告曹某某道歉(书面内容须经法院审核)。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观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丹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