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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吴民初字第005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民初字第00500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86年3月10日出生。被告闫某某,男,汉族,1983年2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景会审 判 员  武文明人民陪审员  马有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晓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