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吴民初字第005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民初字第00500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86年3月10日出生。被告闫某某,男,汉族,1983年2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景会审 判 员 武文明人民陪审员 马有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晓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