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初字第124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郝德文、王希祥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德文,王希祥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1243号申请人郝德文,男,1984年0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被申请人王希祥,男,成年,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在审理申请人郝德文诉被申请人王希祥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王希祥所有的设备(开式双柱固定台压力机,型号为21-250)一台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自2013年10月13日至2014年10月12日,查封期间不允许转移、变卖、抵押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兰英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合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