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桂法民初字第119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3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何小美与李耀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小美,李耀贵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桂法民初字第1199号原告何小美,男,汉族,农民。被告李耀贵,男,汉族,农民。本院2013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何小美诉被告李耀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小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何小美承担。审 判 员 尹堂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远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