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武民初字第0186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3
公开日期: 2014-08-24
案件名称
谢康富与廖红艳、贵兰、钱金香、肖湘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康富,廖红艳,贵兰,钱金香,肖湘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民初字第01869号原告:谢康富被告:廖红艳委托代理人:黄琦被告:贵兰被告:钱金香被告:肖湘原告谢康富与被告廖红艳、贵兰、钱金香、肖湘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因各方当事人和解,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其享有的诉权的一种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康富撤回对被告廖红艳、贵兰、钱金香、肖湘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谢康富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小恒审 判 员 宋 霞人民陪审员 黄文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 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