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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涧民初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滕某甲与滕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某甲,滕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初字第322号原告滕某甲,男。被告滕某乙,男。原告滕某甲诉被告滕某乙为继承纠纷一案,原告滕某甲于2013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滕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21元,由原告滕某甲负担(已免交)。审判员  韩晓礼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