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涧民初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滕某甲与滕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某甲,滕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初字第322号原告滕某甲,男。被告滕某乙,男。原告滕某甲诉被告滕某乙为继承纠纷一案,原告滕某甲于2013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滕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21元,由原告滕某甲负担(已免交)。审判员 韩晓礼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