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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米民初字第0040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3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赵海齐诉马锁贵、榆林市长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榆阳区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米民初字第00404号原告赵海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建飞,陕西银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锁贵,男,汉族。被告榆林市长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榆阳区分公司。负责人褚世祥,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榆阳支公司。负责人李绥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龙刚,系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海齐与被告马锁贵、榆林市长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榆阳区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海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海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30元,减半收取2765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吕静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