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丰执字第7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93)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旭林,赵春剑,赵春趯,刘志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丰执字第788号申请人张旭林,男,196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被执行人赵春剑,男,1976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唐山市丰南区。被执行人赵春趯,男,198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志丽,女,赵春剑之妻。本院在执行张旭林与赵春剑、赵春耀刘志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1日作出的(2007)丰民初字第23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09年9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申请,依法追加了被执行人赵春剑之妻刘志丽为被执行人,并冻结了刘志丽的工资,之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丰润区人民法院(2007)丰民初字第2323号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审判员 郭双武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 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