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法执字第0025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3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田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田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定法执字第0025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田某。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01007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24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24000元案件款及案件受理费2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执行费26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010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白小林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