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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12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3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唐山市丰南区伟业特种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丰南区伟业特种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丰民初字第1271号原告唐山市丰南区伟业特种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组织机构代码:57005093-1。法定代表人温建东,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秦旭方,河北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住��地唐山市。组织机构代码:75402424-4.负责人董怀瑞,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田国明,河北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唐山市丰南区伟业特种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山市丰南区伟业特种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秦旭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国明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山市丰南区伟业特种运输有限公司诉称,我公司所有的冀BN88**重型油罐车于2013年3月11日在被告处投保了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保险期限自2013年3月16日起至2014年3月15日止。2013年4月20日下午,原告驾驶员刘东海、押运员王宝顺,驾驶冀BN88**重型油罐车载柴油9.94吨运往开平金马车队。到达目的地��,因客户是地面油罐需开启打油泵,在卸油时打油泵法兰接盘与罐体输油管法兰密封胶垫突然破裂,事故无法排除,致使油罐车内全部柴油泄漏。此次事故损失柴油价值78526元。事故发生后,原告遂向被告报案,被告安排勘察人员现场勘查。依据我公司与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相关规定,被告应赔偿我公司的柴油损失。事后我公司多次派员找被告理赔均遭拒绝。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辩称,我公司与原告存在保险合同关系,根据保险条款约定,我公司不承担因原告自身过错而造成的损失且原告的损失不为我公司承保范围。2、原告经提交过泵单等票据不能证明柴油在事故发生时的重量,且无法确定原告是否已赔偿三者损失。经审理查明,原告唐山市丰南区伟业特种运输有限公司所��的冀BN88**重型油罐车于2013年3月11日在被告处投保了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中的货物责任保险等险种,保险期间为2013年3月16日起至2014年3月15日止。2013年4月20日下午,原告冀BN88**重型油罐车将唐山市丰南区伟业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柴油9.94吨运往开平金宝车队。到达目的地后,因金宝车队是地面油罐冀BN88**重型油罐车需开启打油泵,在卸油时打油泵法兰接盘与罐体输油管法兰密封胶垫突然破裂,事故无法排除,致使油罐车内价值人民币78526元柴油全部泄漏。为避免损失的扩大原告回收被污染的柴油约一吨,价值人民币2000元。另查明,原告在被告处投保的冀BN88**重型油罐车经检验符合运行条件,投保时打油泵及连接打油泵与罐体的输油管已存在。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间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代码证复印件、保险单复印件、保险条款复印、发票(已作废),驾驶证(A2本)及行驶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罐体及附件检验报告复印件、称重单、唐山开平金宝车队证明、赔偿协议及付款凭证;被告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代码证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此合同成立、有效。按照保险条款的约定,原告在保险期间内的货物损失被告应给付相应的保险金,原告回收被污染柴油而得到的利益应予以扣除,故对原告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予以支持。被告主张的打油泵不属于其承包运输工具的附属设备,卸油时产生的挤压造成容器破损应属于责任免除列明的情形,原告的车辆在投保时相应的设备已经存在,且相关设备无检验合格报告,被告是拒绝承保的,故对被告此项主张不予支持;被告主张的卸油时不应使用打油泵,其在举证期间内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及相关规定予以证实,故对被告此项主张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保险限额范围内给付原告保险金人民币7652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60元,原告唐山市丰南区伟业特种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4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负担人民币17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赵立新审 判 员  王树宁代理审判员  孟寅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