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二七法执字第9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铁路支行。被执行人钟自卫,男,汉族,1985年5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刘荫,女,汉族,1988年7月13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铁路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钟自卫、刘荫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钟自卫、刘荫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736939.4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明
审判员 周 辉
审判员 井柏年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段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