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深福法执异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3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程定坤,应向红,姜典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异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异议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负责人赵新春,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波,上海市建纬(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程定坤,男,汉族,1964年12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应向红,女,汉族,1962年5月2日出生。第三人姜典辰,男,汉族,1976年2月6日出生。上列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与被执行人程定坤、应向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2)深福法民三初字第81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13)深福法执字第1819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提出了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由执行员曾朝晖、黄广军、刘建军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提出执行异议称:我行与程定坤、应向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案号(2013)深福法执字第1819号],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姜典辰向贵院提交了一份《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显示,2009年12月20日程定坤、应向红将抵押房产星河国际花园D2栋10F房产出租给案外人姜典辰,租赁期限为2010年6月1日至2030年5月30日,租金为300万元,一次性付清。现贵院通知我行将在给深圳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的委托拍卖合同中注明上述情况,我行特对此提出异议,主要理由如下:首先,从对方提交的《收据》来看,该份《收据》显示收取的是“嘉麟豪庭A座2702房”的租金,并非抵押的“星河国际花园D2栋10F房”,因此,该份证据与本案无关,并不能证明案外人姜典辰已向被执行人支付了租金。同样,《银行转账记录》与前一份《收据》相互印证,即便这300万真的是租金,也应该支付的是“嘉麟豪庭A座2702房”的租金,而并非抵押房产的租金。其次,转账记录中并没有显示款项用途,也不能充分证明这几笔款项即为租金,不排除是其他性质的交易往来。第三,20年的租金总额为人民币300万元,平均每年的租金为15万,而根据深圳市房屋租赁指导价格来看,该地区的指导租赁价格为35元/平米,结合相关的因素以及实际的租赁情况,抵押房产的租金每月应当在1万元以内,如果案外人是一次性缴纳20年租金的话,那应该还会在市价的基础上予以优惠,但从租赁合同来看,租金标准不仅没有优惠,反而比市场价更高,这完全不符合常理。综合上述情况,我行对租赁关系的真实性存在极大的疑问,因此恳请贵院采纳我行意见,在委托评估和拍卖的过程中,不再考虑案外人提交的上述材料,仅以该抵押房产上并无租赁状态的情况委托评估和拍卖,请予以批准为感!异议请求为:1、不予确认被执行人程定坤、应向红与案外人姜典辰的租赁关系;2、不在给深圳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的委托拍卖合同中注明租赁情况。经查,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与民田路交界处星河国际花园D2座10F房产(即涉案房产),房产证号码30××37,建筑面积177.46平方米,登记在程定坤、应向红名下,份额各占50%。本院(2012)深福法民三初字第819号民事判决书盖房为借款抵押物,申请执行人对该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姜典辰向本院提交租赁合同、转账凭证和收款收据,称其已租赁该涉案房产,租赁期限为2010年6月1日至2030年5月30日,租金为300万元,一次性付清。本院审查查明以下事实:一、程定坤、应向红与姜典辰2009年12月20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涉案房产租赁给第三人姜典辰,租赁期限从2010年6月1日起止2030年5月30日,约定的一次性20年租金为300万元,签订合同当日支付50万元作为定金,其余租金在交楼前付清。二、2009年12月20日,2010年2月19日、2010年4月19日,姜典辰分三次向应向红账户汇款人民币50万元、90万元、160万元。三、被执行人程定坤、应向红向姜典辰出具的两份收款收据确认收到案外人款项合计300万元,但是收据载明的出租房屋“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与彩田路交汇处嘉麟豪庭A座2702室”。该房屋与第三人姜典辰和被执行人程定坤、应向红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上的涉案房产不一致。本院认为,租赁合同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意思自治的民事合同行为。虽然第三人提交的收据载明的租赁房屋与涉案房产无关,不足以证实案外人交付了涉案房产的租金。但是,交付租金只是合同履行行为,并非判断租赁合同成立的唯一条件。未经法院审判,案外人以及合同当事人均不能以租金是否交付判断租赁合同是否成立。换言之,租金是否交付与租赁合同是否成立无关。因此,异议人要求以租金收据载明的房产与租赁合同涉及的房产不一致否定租赁合同关系的异议难以成立。本院可在委托深圳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的拍卖时注明存在签订租赁合同以及租金交付存疑的事实,以避免损害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异议人关于不予确认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姜典辰涉案房产的租赁关系以及不在委托拍卖合同中注明租赁情况的异议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异议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的执行异议不成立。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长  曾朝晖执行员  黄广军执行员  刘建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倩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