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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桓执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3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王立勇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勇,宋振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桓执字第544号申请执行人:王立勇,男,1982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宋振军,男,1989年10月10日,汉族,住桓台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宋振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立勇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桓民初字第13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立勇如发现被执行人宋振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鹏审判员 李江贤审判员 田召朋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