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民一初字第0055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史某某与史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一初字第00558号原告史某某。被告史某某。本院在审理史某某与史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减半负担50元。审判员 孙晓凤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