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绍越民初字第356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3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绍兴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天谛公寓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毛小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绍兴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天谛公寓小区业主委员会;毛小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绍越民初字第3563号原告绍兴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天谛公寓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赵国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垚瑶。被告毛小焕。原告绍兴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天谛公寓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毛小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田晖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判,于2013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垚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毛小焕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绍兴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天谛公寓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请:判令被告立即支付2011年8月5日至2012年10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2786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2699.70元(违约金自2012年8月20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日千分之三计算,暂算至2013年7月31日),二项合计5485.7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毛小焕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毛小焕拖欠绍兴好邻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2786元,绍兴好邻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上述债权转予原告收取,用于小区维修等。被告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仍未向原告支付。本院认为,绍兴好邻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为有效。合同签订后,绍兴好邻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被告所在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被告也实际接受了原告提供的安保、卫生等物业服务,现绍兴好邻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上述债权转予原告收取,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拖欠物业费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部分的诉请,绍兴好邻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已明确作出约定,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依法亦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毛小焕应支付给原告绍兴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天谛公寓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费2786元并按日千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该款自2012年8月20日起算至法院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违约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毛小焕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田 晖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培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