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巨商初字第11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士合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士合,吴宝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商初字第1113号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尹庆民,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于林,太平信用社主任。被告刘士合,男,196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吴宝刚,男,196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士合、吴宝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际富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文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