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巨民初字第160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3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吕尊成与吕建春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尊成,吕建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初字第1607号原告吕尊成,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吕建春,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尊成与被告吕建春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尊成于2013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吕尊成自愿撤回对被告吕建春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尊成撤回对被告吕建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尊成负担。审判员 任兰贤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超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