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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初字第02544-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王培耀诉李志安、朱玉杰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培耀,李志(治)安,朱玉杰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02544-2号原告:王培耀,男。委托代理人:贾剑英,男,长葛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志(治)安,男。委托代理人:李岩峰,长葛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玉杰,男。委托代理人:许文生,长葛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培耀诉被告李志安、朱玉杰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培耀于2014年1月24日以其与被告李志安、朱玉杰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志安、朱玉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培耀撤回对被告李志安、朱玉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后2150元,由原告王培耀承担。本院对本案受理费决定全免。审 判 长  赵伟锋审 判 员  成艳红人民陪审员  倪新年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付伟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