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初字第136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3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廖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1366号原告廖某某,男,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被告李某某,女,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廖某某承担。审判员 罗治国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