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杨执字第001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3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宝鸡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某某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杨执字第00183号申请执行人宝鸡某某有��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本院受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委托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宝鸡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债务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给付申请执行人321312.15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某某在杨陵区内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但被执行人王某某在其住所地扶风县南阳镇南杨村王家庄组058号有宅基地一桩,在扶风县境内有银行开户记录。被执行人王某某于2013年10月11日,对本院的执行管辖已经提出书面意见,认为本案应由你院或者扶风县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本院已经将执行情况附带查询材料书面告知了金台区人民法院,并依法将本案退回,建议由该院继续执行或者委托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杨执字第001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建鹏审 判 员 张艳萍代理审判员 李卫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育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