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浙温刑抗再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吴宗强盗窃罪再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吴宗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温刑抗再字第9号抗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吴宗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现在浙江省第一监狱服刑。原审被告人吴宗强犯盗窃罪一案,乐清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5日作出(2013)温乐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宗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后,吴宗强服判,本案己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7月24日,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原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导致量刑畸重等为由,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乐清市人民法院(2013)温乐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乐清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玲珑审判员  徐继松审判员  叶 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季王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