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邯市民三终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河北省圣帝隆化工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北宏发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省圣帝隆化工有限公司,河北宏发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民三终字第1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省圣帝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年县柴凹村。法定代表人谢利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聚强,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宏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县南堡乡院上宋村北茶常路路东。法定代表人张文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学让,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庆红,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北省圣帝隆化工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北宏发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永年县人民法院(2013)永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永年县人民法院(2013)永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永年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4680元退还给上诉人河北省圣帝隆化工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冯国顺代理审判员  聂亚磊代理审判员  赵玉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程建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