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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河执字第27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树莲申请执行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树莲,闫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河执字第275-1号申请执行人:王树莲,女,汉族,住东营市河口区。被执行人:闫华,女,汉族,住东营市河口区。王树莲申请执行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河民初字第70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闫华在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闫华的工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葛 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牟传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