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执一字第002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陕西省分行与李刚信用卡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一字第00278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西新街88号。负责人:程清洁被执行人:李刚,男,汉族。交通银行陕西省分行与李刚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1)新民二初字第004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交通银行陕西省分行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透支款9631.5元及利息和费用5179.26元(利息计算至2012年2月3日)。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刚现住址不详,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交通银行陕西省分行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新执一字第0027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建平审判员 王 虹审判员 雷安坤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米志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