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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执一字第002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陕西省分行与李刚信用卡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一字第00278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西新街88号。负责人:程清洁被执行人:李刚,男,汉族。交通银行陕西省分行与李刚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1)新民二初字第004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交通银行陕西省分行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透支款9631.5元及利息和费用5179.26元(利息计算至2012年2月3日)。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刚现住址不详,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交通银行陕西省分行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新执一字第0027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建平审判员  王 虹审判员  雷安坤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米志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