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民二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柳州市某某货运服务站与莫某某车辆挂靠经营合同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州市某某货运服务站,莫某某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北民二初字第308号原告:柳州市某某货运服务站。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xx市。法定代表:石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熊某某,该站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某某,该站安全科科长。被告:莫某某,男,1965年10月4日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xx县。原告柳州市某某货运服务站与被告莫某某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熊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莫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4月l6日签订《车辆挂靠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桂B11x**的重型自卸货车挂靠在原告名下进行经营,原告为其车辆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被告每月向原告交纳相应的管理服务费,合同存续期间,被告必须按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对挂靠车辆购买保险,做好车辆保养工作,按期参加各种规定的审验,使车辆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如双方引起纠纷成讼,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等。合同签订后,被告将车辆挂靠于原告处进行经营,但经营期间,被告未能按有关规定对挂靠车辆购买保险、进行审检及维护,使该车辆存在安全隐患,严重违反了双方的合同约定。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尽快解决上述问题,但被告置之不理,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4月16日所签订的《车辆挂靠协议书》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对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被告莫某某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原、被告于2012年4月16日签订的《车辆挂靠协议书》,拟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挂靠合同关系以及合同的约定事项。3、桂B11x**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拟证明被告将该车辆挂靠原告名下经营的事实。被告莫某某书面答辩称:被告同意解除与原告签订的《车辆挂靠协议书》,但不同意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莫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在举证期限内亦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莫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合法、有效且与本案有关联性,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综合全案证据及庭审笔录,本院确认原告诉称的法律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车辆挂靠协议书合法有效,且已实际履行,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依协议约定,为被告提供了车辆管理服务,无过错行为;被告在车辆经营期间未能依约定对车辆购买保险、进行审检,使该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给原告带来一定的风险,严重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协议,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解除双方的挂靠经营协议有理,证据充分确实,且被告也表示愿意解除该协议,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xx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柳州市某某货运服务站与被告莫某某于2012年4月16日签订的《车辆挂靠协议书》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终止履行。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莫某某负担。上述债务,债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预交上诉费100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为:20-118701040004709;款交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柳南支行潭中分理处;联系电话为:0772-269****)。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罗 华人民陪审员 邓锦珠人民陪审员 杜 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覃素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xx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